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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管红线

与去年 12 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,新的暂行办法将 12 条负面清单扩充为 13 条,增加了禁止 P2P 进行债权转让,即 P2P 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、证券化资产、信托资产、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。下文是具体的监管红线,欢迎阅读!

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管红线

1.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;

2. 直接或间接接受、归集出借人的资金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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